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丁立行
被上訴人 經貿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
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
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