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621號
PCDV,110,消債更,621,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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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薛郁璇
代 理 人 曾琴稜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10人,並以每人1 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43×10=4,300】);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等),並應提出最近3 個月之薪資明細等以為釋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必要支出 為膳食費9,000元、手機費599元、交通費1,280元、房租( 包含水、電、瓦斯、有線電視台費用)2,832元、生活雜費2 ,000元及扶養費11,530元(2名未成年子女各5,765元)等項 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 必要支出情形,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



及必要性。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 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民國108年1 0月1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 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 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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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