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62號
PCDV,110,司執消債清,62,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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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泰盛即王泰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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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謝佳芸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85號開始清算民 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本院於110年6月3日公告更正債權表 後,以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經本院於110 年10月22日以裁定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決定清算財產之處 分方式,嗣經為清算財團財產之變價,於案款解繳到院後, 遂於111年3月29日公告分配表,分配表並經確定,並經分配 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院111年3月29日公告之分配表及 案款彙總表、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經 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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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