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莊雲涵
吳彥廷
被 告 安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陳淑珍
陳令佳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林巧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 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令佳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提出其辭 任董事之存證信函,有其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因認有再開 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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