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90號
PCDV,110,亡,90,2022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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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徐宗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徐錦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徐錦貴(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住新北市○○區○○路○○○號四樓)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徐錦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離家至汐止大 尖山爬山後即未歸返,經聲請人及家人四處查尋無著,並至 警局申報為失蹤人口,失蹤人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前 經本院以110年度亡字第9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 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 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徐錦貴為35年9月10日生,於103年10月14日失 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0年11月8日 准予對徐錦貴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本院110 年度亡字第90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現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徐錦貴陳報其生存或知徐錦貴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失蹤人徐錦貴之子,為利害關係人 ,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 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查失蹤人徐錦貴自前述 失蹤時起,計至110年10月14日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 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前開規定,准予依法宣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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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