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017號
PCDV,109,訴,3017,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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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17號
原 告 陳昶彥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被 告 陳鴻模
陳子敬
陳阿春
王勝弘
王勝永
王帝崴
王冠文
王鈴雅
王語嫣
王燦根
林德重
林秀容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駿

被 告 林達隆
王秀菊
簡文輝
簡谷霖
簡群
簡華毅

楊東洲
楊忠洲
陳楊梅
李思賢
李思範
李珍儀
楊吟
楊素蘭


陳世民
陳正松

陳耀琩
陳善

高陳素貞
陳滿玉

陳天賜
葉寶琴
葉進明
陳文德
葉秀月
陳義
林聰賢

陳麗玉
林昭成
林芳君
林聰榮
林聰輝
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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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