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995號
PCDV,109,訴,2995,2022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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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5號
上 訴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上訴人 蘇鎮浩
蘇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
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 年3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11 年4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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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