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20號
PCDV,109,保險,20,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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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保險字第20號
原 告 呂婉寧

法定代理人 廖育慶
訴訟代理人 廖璟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
林財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
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79號),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 有明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已變更為潘柏錚, 有被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3 頁),並據潘柏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9 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 新光人壽長扶雙享B型殘障照護終身保險」(保險單號:000 0000000,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依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者 ,保險人即應依「保證給付期間」即自診斷確定起至180個 月(15年),依「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定標準按月 給付被保險人殘廢生活扶助金。
 ㈡原告嗣於107年間不幸罹患憂鬱症,飽受疾病之苦,甚於108 年4月30日因憂鬱症狀發作,非出於自由意志而食用過量安



眠藥並致腦缺氧,現已陷入認知、言語障礙、行動不便等狀 態(下稱系爭保險事故),迄今須專人全日照料。原告之法 定代理人依系爭保險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殘廢生活扶助金時, 被告竟拒絕理賠,爰依民法第199條、系爭保險契約第12條 ,請求被告按月賠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㈢聲明:被告應自109年5月28日起至124年5月28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3萬元。
二、被告抗辯:
㈠原告於108年4月30日食用過量安眠藥Stilnox前即預留遺書, 其中對於自己債務、財產均詳盡交代,並要求不要救她;且 距離其自殺前最後一次108年3月29日就診主訴無任何異常, 醫師診斷計畫僅建議規律作息、適度運動,未安排住院,所 提供之藥物亦無使原告陷入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明顯低下或 喪失程度之副作用,更未開立原告於108年4月30日所服用之 Stilnox,顯見原告應係另外購買Stilnox,執意吞服,並非 因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明顯低下病況,而導致自行吞服大量 藥物。
㈡系爭保險契約第20條之除外責任即明定:「被保險人因下列 原因所致之殘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殘廢 生活扶助保險金』即豁免保險費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 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原告既因108年4月30日 之故意自殺未遂導致系爭保險事故發生,被告即無須負理賠 之責。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於106年12月26日與被告簽 訂系爭保險契約,約定原告發生保險事故(即系爭保險契約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示之殘廢程度)時,被告應按系 爭保險契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定標準按月給付原告 殘廢生活扶助金;嗣原告於107年間經診斷罹患憂鬱症,後 於108年4月30日吞服過量Stilnox安眠藥並致腦病變,現呈 認知及語言功能障礙、肢體乏力、行動不便、日常生活無法 自理之狀態(即系爭保險事故)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保 險契約書、原告自108年5月2日起至109年5月28日之醫療財 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下稱亞東紀念 醫院)病歷、原告之109年5月28日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北院卷第19至121頁),並經本院調取原告之亞東紀 念醫院悠活精神科診所病歷核閱屬實(見本院卷一第77至 91、97至101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定。四、另原告主張系爭保險事故符合系爭保險契約殘廢程度與保險 金給付表殘廢等級第1級,被告應依系爭保險契約第12條第1



項約定,按月給付原告3萬元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乙節, 則經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㈠原告於1 08年4月30日吞服過量Stilnox之自殺行為,係出於自由意志 ?抑或已達非自由意志之狀態?㈡依系爭保險契約,被告應 否按月給付原告3萬元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茲就本院之 判斷,分述如下:
 ㈠原告於108年4月30日吞服過量Stilnox之自殺行為,係出於自 由意志:
  ⒈原告固於107年間經診斷患有憂鬱症,並曾於107年11月14 日至107年12月12日住院治療(見本院卷一第27頁);且 依其108年1月4日、2月1日、3月1日、3月29日回診時之狀 況,經原告之亞東紀念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潘怡如評估其 憂鬱症狀況可能仍持續甚或加重,此有原告之亞東紀念醫 院病歷、亞東紀念醫院111年1月20日亞病歷字第11101200 06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7、77至91頁)。  ⒉惟原告於108年1月4日、2月1日、3月1日、3月29日回診時 ,尚可自由表達意見,甚有自行調藥或停藥之情形,且主 訴僅有睡眠障礙(見前引病歷、亞東紀念醫院回函);而 原告自殺前之最後一次就診即108年3月29日,相隔僅約1 個月,其間原告亦無遭遇足以加速惡化其憂鬱症病況之事 件,此由證人即原告鄰居鄧依依到庭結證稱:「(發生事 故前一、二週,原告與你互動情形如何?)互動很好,不 過原告說因為她暴瘦、不好看不想出門,有請我幫她買早 餐,有時也會來我家用餐」、「(就你觀察,發生事故前 原告狀態如何?)如剛剛所述,跟我的互動不錯」、「( 事故發生前,原告能否理解自己講的話或做的事?)可以 」等語可明(見本院卷二第89、91頁),難認原告之憂鬱 症病況已使其陷於無意識狀態或達無自由意志之程度。  ⒊再者,原告自殺前書立遺書(內容詳如附表。為閱讀方便 ,由本院整理分段),陳述其選擇自殺之原因及表達對家 人之愧疚,並交代若干財務處理(包括積欠保險費、學會 供養費、學會員佳依之「初ㄖㄨ錢1650元」),依上開遺書 之內容,亦可見其文筆流暢、思路清晰,益徵原告自殺時 並無陷於無意識狀態或達無自由意志之程度。實則,原告 所吞服之Stilnox,非其於亞東紀念醫院就診時所取得( 見本院卷一第77至91頁),復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取得不 易,原告必有預先存藥之計畫及作為,更可認其選擇吞服 過量Stilnox自殺,應係基於思考後之自由意志所為。 ㈡依系爭保險契約除外責任之約定,被告無須按月給付原告3萬 元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⒈按系爭保險契約第12條第1項固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因第二條約定之疾 病或傷害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即本件被告,下同)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 額的一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並於『保證給付期 間』內均按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然第20條除 外責任亦約明:「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者,本 公司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及豁 免保險費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 自殺未遂)。…」(見北院卷第39至40頁)。  ⒉原告乃係出於自由意志吞服過量Stilnox自殺,業經本院認 定如前,是其自殺未遂致系爭保險事故發生,自該當系爭 保險契約第20條所定除外責任事由,則被告辯稱其依該條 除外責任約定得拒絕給付原告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應為 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固發生系爭保險契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表殘廢等級第1級之系爭保險事故,然因系爭保險事故係原 告之故意自殺行為所致,依系爭保險契約第20條除外責任約 定,被告不負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責。從而,原告依 系爭保險契約第12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原告3萬 元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無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表 (第一張) 我對不起所有的人,請不要誤會創價學位,我家所發生的事都是我的錯,我太軟弱了,那麼多好姐妹支持、鼓勵我,我還是沒勇氣去挑戰的問題,選這條路是壞示範,拜託不要救我,骨灰把ㄙㄚˇ在大海。 哥哥、弟弟對不起,我不是妳媽媽,我的心太殘忍了,忘了這個人,你我這個媽媽沒做好,也做了不好示範,不會求你們的原諒(不要學我、去走你們的道路)、你的原諒,拜託大家不要誤會創價會,我的選擇戰勝不了我的心魔。請大家忘記這個不好的人。真的不要誤會學會,我真的做的不好,沒有按照學會理念。我的心魔一直跟著我,是我超越不過去(所有照顧我的好姐妹,真的對不起) ※婆婆家所有人對不起,讓你們ㄇㄥˊ羞,謝謝過去你們對我的照顧。 ※大姊、二姊、所有照顧我的學會員對不起。 跟我住了20幾年的房子,真心的道歉 (第二張) 我真的很笨,學任何東西都不會、懂很少,沒有2歲小孩的智商,這種人留在世上只會增添大家的麻煩,我知道這樣做是錯的,學會、家人、小孩都會被害到,我也不願意,但我真的好痛苦,不能超越、突破過去。請大家忘了這個人,我真的不願害大家,請御本尊幫忙,讓這件事短時間平息。我為自己的行為害了大家,幾千萬份對不起,都不知怎麼說。 二姐我欠你的保險費,明年3月底,我郵局有一筆錢,請小孩再還你。 ※勝雄我還欠學會(2017年清水供ㄧㄤˋ費,請你拿去還他們,謝謝。 ※阿知:學會員佳依(初ㄖㄨ錢1650你在拿,請再跟我的家人拿(很不好意思) 不管最後怎樣,都不要救我,因為我太壞了,我知道很多人會恨我。 (哥哥、弟弟我毀了你們人生) 哥哥:對不起,真的真的對不起 弟弟:辛苦你了,你為ㄅㄤ我,說了很多鼓勵的話,對不起 害你們蒙羞 依依謝謝妳的最後一ㄘㄢ(對不起 勝雄你對我的好,我永遠記得,我們的ㄋㄧㄝˋ緣不要再結下去了,我們都害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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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