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60號
上 訴 人 陳修元即文鼎診所
被上訴人 魏秀靜
余守信即安新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5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