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93號
PCDV,107,重訴,493,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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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原 告 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沁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禹齊律師
被 告 李妍慧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王尚勇
被 告 魏玉鈴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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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