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怡德
葉燦弘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葉怡德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重鈞間因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2737號請求撤銷信託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元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