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52號
PCDM,111,附民,452,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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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原 告 楊武杭
被 告 温德仁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25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温德仁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楊武杭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施建榮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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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