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原 告 楊武杭
被 告 温德仁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25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温德仁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楊武杭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施建榮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