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林佳賢
廖小雯
被 告 李綉惠
李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