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04號
PCDM,111,金訴,204,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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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柏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3380號、第3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陸柏昇依其所涉前案,早知將其所申辦 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騙他人 財物之工具,且該帳戶可能做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 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效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9月5日某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光復橋 附近,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年 籍不詳、姓名為張智之男子。嗣前開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去電郭子瑄陳采琳陳佩琪,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致渠等陷於錯誤,而 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幫助洗錢等罪嫌。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 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 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此處之「同 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 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 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 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 用,可能作為幫助詐欺集團收取不法所得之用,而對所提供



之帳戶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不法犯罪,並可能掩飾、 隱匿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列之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等皆 有預見,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109年9月10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之台新 銀行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 團成員於109年9月初以通訊軟體與梁志賢聯繫,誆稱:可使 用其提供之投資網站投資外匯云云,致梁志賢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109年9月10日13時4分許,匯款新臺幣105萬元至本案 帳戶,旋即遭提領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3382號提起公訴,於110年12月28日 繫屬於本院,並於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1年5 月11日宣判,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是被告交付 台新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 助洗錢犯行,於110年12月28日已經提起公訴,至為明確。 ㈡茲核本件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帳戶 ,與前案提供之帳戶相同,且兩案之被害人受詐騙匯款之時 間接近,顯見被告係以一交付相同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 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則被害人雖不同 ,然為同一個幫助行為衍生數被害人受騙失財之結果,屬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 件,則檢察官就被告同一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復 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1年1月2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28日新北檢錫常110偵緝3380字第1 119011453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可憑,是本案顯係就已提起 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1 陳采琳 左列之人於109年9月8日透過網路廣告,加入LINE帳號為逸瀟之男子為好友,前開之人向其訛詐投資網路遊戲平台,每日均可獲利,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109年9月10日15時12分 5萬 109年9月16日14時28分 20萬 2 郭子瑄 左列之人於109年9月9日透過網路廣告,加入LINE帳號為「ANTFINANAIAL」、「NELSON」及「Wix國商官方客服中心」之人為好友,前開帳號之人,向其訛詐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109年9月10日12時55分許 3,000元 3 陳佩琪 左列之人加入LINE暱稱為「獵金LaLa慈慈」之人為好友,並引薦LINE暱稱為「老麥」之人,前開帳號之人,向其訛稱參與投資,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109年9月10日13時37分許 5萬元 109年9月10日13時39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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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