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1年度,29號
PCDM,111,訴緝,29,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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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緝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澤宏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新竹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66
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澤宏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黃澤宏於民國109年3月間,邀約曾誠(已審結)加入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劉宇文」之男子(下稱「劉宇文」)等 人所屬之詐騙集團,黃澤宏、曾誠均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 手工作。黃澤宏、曾誠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以 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如附表 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轉帳或現金存 入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帳號之帳戶。再由 曾誠與黃澤宏分別於109年4月9日、同年月10日如附表一所 示之提領時間,至附表一所示之新北市林口區等提領地點, 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金額後,黃澤宏先向曾誠收取其所 提領之款項後,黃澤宏再與曾誠一同將提領款項交與「劉宇 文」。黃澤宏於109年4月10日並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1460 元之報酬。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現遭詐騙後報警處理,經 警調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因而查獲。
二、案經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本案被告黃澤宏所犯之罪,其法定刑非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 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 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黃澤宏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張晉鴻沈緯璋、韓莉茜林莉雯游燕秋、林美君、謝湘雲、詹 惠珺、呂佩妮蕭芳蘭曾怡嘉曾睦閑、彭于晏於警訊中 證述之情節相符(見109偵19874卷第25至26頁、第29至30頁 、第33至34頁、第38至39頁、第42頁正面、背面、第45至46 頁、第49至50頁、第53至54頁、第58頁正面、背面、第61至 62頁、第65頁正面、背面、第69至70頁、第73至74頁),並 有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109偵19874卷第21至23頁)2.提款明細(109偵19874 卷第89頁正面、背面)3.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9偵19874卷 第90至118頁背面)張晉鴻部分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109偵19874卷第27頁)5.被害人張晉鴻提出之 轉帳紀錄擷圖(109偵19874卷第28頁)沈緯璋部分6.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19874卷第31至32 頁背面)韓莉茜部分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109偵19874卷第33至37頁)林莉雯部分8.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109偵19874卷第40至41頁)游燕秋部分9.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19874卷第43至44頁背面 )林美君部分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偵19874卷第47至48頁 )謝湘雲部分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09偵19874卷第51至52頁背面)詹惠珺部分12.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 9偵19874卷第55至57頁)呂佩妮部分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19874卷第59至60頁背面)蕭 芳蘭部分1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 9偵19874卷第63至64頁背面)曾怡嘉部分15.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19874卷第66至68頁)曾 睦閑部分1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19874卷第71至72頁)彭于晏部分 1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19874 卷第75至76頁背面)1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 09年8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5950號函暨函附之國 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卷第13 8至139頁)19.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2日一總集字第8 8605號函暨函附之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 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卷第141至142頁背面)20.玉山 銀行個金及中部109年8月2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983 93號函暨函附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 (109偵19874卷第144至145頁)2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09年8月12日儲字第109020593號函暨函附之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卷第 147頁、卷末存放袋)2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109年9 月30日合金東港字第1090002765號函暨函附之合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卷第149至150頁 )2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西門字第 1090002953號函暨函附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 交易明細(109偵19874卷第152至153頁)24.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12日新光銀集作字第 1090156104號函暨函附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隻 交易明細(109偵19874卷第155至156頁)25.台中商業銀行 總行109年8月13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751號函暨函附之台中 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卷第158 至160頁)在卷可稽,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 8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祇須有第2條各款所示行為之一,而以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 罪作為聯結即為已足。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 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 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 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 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 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 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 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款或第2款之洗 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第2425號、第2 4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新法於第2條明定洗錢行為之態樣 ,並於第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藉製 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 ,漂白不法利得。洗錢行為旨在掩飾、隱匿犯罪及因而獲取



之財產利益,自係以犯罪之不法所得為標的,雖須先獲取犯 罪不法利得,然後始有洗錢可言,惟財產犯罪行為人利用人 頭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之情形,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 之際,非但財產犯罪於焉完成,並因該款項進入形式上與犯 罪行為人毫無關聯之人頭帳戶,以致於自資金移動軌跡觀之 ,難以查知係該犯罪之不法所得,即已形成金流斷點,發揮 去化其與前置犯罪間聯結之作用,而此不啻為洗錢防制法, 為實現其防阻不法利得誘發、滋養犯罪之規範目的,所處罰 之洗錢行為。從而利用人頭帳戶獲取犯罪所得,於款項匯入 人頭帳戶之際,非但完成侵害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之詐欺取 財行為,同時並完成侵害上開國家社會法益之洗錢行為(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第4332號判決意旨可參) 。
四、核被告黃澤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黃澤宏與同案被告曾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劉 宇文」之成年人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公訴意旨漏未論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一般洗錢罪,容有未洽,惟此部分犯罪為起訴效力所 及,且經公訴人補充論告(本院卷第9頁),已確保被告防 禦權之行使,爰依法併予審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 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又按犯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 其所犯洗錢罪犯行坦承不諱,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黃澤宏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途 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與曾誠、「劉宇 文」共同為本案犯行,使告訴人受有相當之財產上損害,被 告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前科素行(見本院訴緝字卷第33 至53頁所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母親領有殘障手冊、入獄前 需撫養父母(見本院卷第24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及提領3次之犯行、被告於犯 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 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六、沒收部分:
㈠、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 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



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 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 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 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 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 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 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 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4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於109年4月10日收取 報酬大概1萬多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核係被告為本 件犯行之犯罪所得,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一編號11至13 「犯罪所得」欄所示報酬,被告所領款項,並從中取得11,4 60元之報酬,爰依各該編號領得贓款之數額比例分配宣告沒 收,以貫徹任何人均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併此敘明。 被告黃澤宏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10犯罪,既均未分得報酬, 自毋庸宣告沒收。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而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 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 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且 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諭知沒收 。查被告既已將所提款項扣除報酬後之剩餘金額全數交予「 劉宇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則前揭餘款已非被告所有,亦 非由其支配持有中,自無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璿伊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 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時間 匯出、現金存入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現金存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人 證據及其卷頁位置 犯罪所得 1 張晉鴻(未提告) 於109年4月9日18時4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害人,佯稱:為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網路訂單出錯而有連情,需依指示操作將轉帳功能停掉云云 109年4月9日18時38分許 2萬9,987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9日18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曾誠 1.被害人張晉鴻於警詢之指述(109偵19874卷第25至26頁) 2.轉帳紀錄擷圖(109偵19874卷第28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 卷第139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9874卷第95頁背面) 新台幣6000元 109年4月9日18時42分許 2,345元 109年4月9日18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萬元 109年4月9日18時5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2千元 2 沈緯璋(有提告) 於109年4月9日15時53分許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佯稱:為小三美日網路平台人員,因網路訂單出錯而有連續扣款之情,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09年4月9日18時15分許 2萬5,12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9日18時2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5千元 1.告訴人沈緯璋於警詢之指述(109偵19874卷第29至30頁) 2.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 卷第139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9874卷 第93頁) 與編號1合併 109年4月9日18時20分許 4萬2,989元 109年4月9日18時24分許 4萬3千元 3 韓莉茜(有提告) 於109年4月9日17時18分許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佯稱:為小三美日平台人員,因後台電腦異常導致持續下單,會有扣款之情,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 109年4月9日19時50分許 1萬7,927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9日20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萬8千元 1.告訴人韓莉茜於警詢之指述(109偵19874卷第33至34頁)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 卷第142頁背面) 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9874卷第97頁背面) 與編號1合併 4 林莉雯(有提告) 於109年3月28日21時27分許使用手機app在旋轉拍賣向賣家@grgxrg詢問Tiffany戒子,直到同年4月9日方談好價錢,但告訴人匯款後遲未收到物品 109年4月9日19時18分許 1萬8千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9日19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萬8千元 1.告訴人林莉雯於警詢之指述(109偵19874卷第38至39頁)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 卷第142頁背面) 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9874卷 第97頁) 與編號1合併 5 游燕秋(有提告) 於109年4月9日17時24分許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佯稱:誤將告訴人客戶類別歸類到代理商,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 109年4月9日18時27分許 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9日19時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1.告訴人游燕秋於警詢之指述(109偵19874卷第42頁正面、背面頁)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 卷第142頁背面) 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9874卷 第96頁) 與編號1合併 109年4月9日18時34分許 2萬9,985元 109年4月9日19時5分許 2萬元 109年4月9日19時7分許 1萬9千元 6 林美君(有提告) 於109年4月9日17時9分許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佯稱:其先前使用之購物網站遭駭,系統多下許多筆購物內容,需依指示解除訂單云云 109年4月9日19時20分許 9萬9,987元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9日19時2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 000○000號1樓 5萬元 1.告訴人林美君於警詢之指述(109偵19874卷第45至46頁) 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之交易明 細(109偵19874卷第 145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9874卷 第96頁背面、第97頁第99頁) 與編號1合併 109年4月9日19時37分許 1萬1,123元 109年4月9日19時30分許 5萬元 109年4月9日20時2分許 3萬9,123元 109年4月9日19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萬1,005元 109年4月9日20時1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2萬0,005元 109年4月9日20時17分許 1萬9,005元 7 謝湘雲(有提告) 於109年4月9日20時許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佯稱:為小三美日服務員,因電腦作業多了一筆款項,需依指示解除云云 109年4月9日20時39分許 2萬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9日20時5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3萬元 1.告訴人謝湘雲於警詢之指述(109偵19874卷第49至50頁)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 細(109偵19874卷卷末存放袋) 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9874卷 第100頁) 與編號1合併 109年4月9日20時55分許 2萬9,985元 109年4月9日21時7分許 4萬元 109年4月9日20時58分許 1萬0,123元 8 詹惠珺(有提告) 於109年4月9日19時51分許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佯稱:為菌立撤客服人員,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告訴人帳戶每月將被扣款之情,需依指示解除云云 109年4月9日21時14分許 1萬5,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9日21時19分許1 新北市○○區○○路000號 1萬6千元 1.告訴人詹惠珺於警詢之指述(109偵19874卷第53至54頁)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 細(109偵19874卷卷末存放袋)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卷第150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9874卷 第100頁背面、第100頁) 與編號1合併 109年4月9日21時51分許 2萬9,989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9日22時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0,005元 109年4月9日22時5分許 1萬0,005元 9 呂佩妮(有提告) 於109年4月9日17時20分許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佯稱:為韓式作風,因先前有購物以自動加入會員,之後將自動扣款,如要取消需至ATM操作匯款云云 109年4月9日22時29分許 2萬9,989元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9日22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2萬9,985元 1.告訴人呂佩妮於警詢之指述(109偵19874卷第58頁正面、背面) 2.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9偵19874卷第156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9874卷 第101頁背面) 與編號1合併 10 蕭芳蘭(有提告) 於109年4月9日19時18分許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佯稱:為網路賣家團購網之人員,因公司電腦末端異常,將告訴人設定為常購廠商,所預購商品會有6期款項需支付,如要解除設定需至ATM操作匯款云云 109年4月9日22時39分許 4萬9,987元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9日23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 8萬元 1.告訴人蕭芳蘭於警詢之指述(109偵19874卷第61至62頁) 2.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卷第158-160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9874卷 第102頁) 與編號1合併 109年4月9日22時41分許 4萬9,987元 109年4月9日23時15分許 3萬2千元 109年4月9日22時49分許 1萬1,985元 109年4月9日23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萬8,005元 109年4月9日23時35分許 1萬7,985元 11 曾怡嘉(有提告) 於109年4月10日19時1分許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佯稱:為德瑞克名床之員工,因工作人員將告訴人疏失誤設為批發商,將被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 109年4月10日19時1分許 9萬9,99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10日19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6萬元 黃澤宏 1.告訴人曾怡嘉於警詢之指述(109偵19874卷第65頁正面、背面)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卷卷末存放袋)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卷第153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9874卷 第109頁背面、第110頁) 新台幣7800元 109年4月10日19時9分許 4萬9,998元 109年4月10日19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6萬元 109年4月10日19時1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3萬元 109年4月10日19時6分許 9萬9,998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10日19時2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3萬元 109年4月10日19時16分許 9,909元 109年4月10日19時27分許 3萬元 109年4月10日19時28分許 3萬元 109年4月10日19時28分許 2萬 12 曾睦閑(有提告) 於109年4月10日17時14分許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佯稱:為松果購物的客服人員,因告訴人簽收到別人訂購的12組拖把,將被扣款6千元,需依指示取消訂單云云 109年4月10日20時2分許 3萬3,1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10日20時1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0,005元 1.告訴人曾睦閑於警詢之指述(109偵19874卷第69至70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9偵19874卷第153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9874卷 第110頁背面、第111頁) 新台幣990元 109年4月10日20時13分許 1萬3,005元 13 彭于晏(有提告) 於109年4月10日19時38分許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佯稱:為「GOTECHS創意噴霧」的客服人員,員工將告訴人誤植為經銷商往來客戶,會有每月重複扣款之情,需依指示辦理解約程序云云 109年4月10日20時5分許 4萬9,93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10日20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3萬元 1.告訴人彭于晏於警詢之指述(109偵19874卷第73至74頁)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 易明細(109偵19874卷第142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109偵19874卷第111頁背面) 新台幣2670元 109年4月10日20時8分許 3萬9,930元 109年4月10日20時24分許 3萬元 109年4月10日20時25分許 2萬9千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黃澤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附表一編號2 黃澤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附表一編號3 黃澤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附表一編號4 黃澤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附表一編號5 黃澤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附表一編號6 黃澤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附表一編號7 黃澤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附表一編號8 黃澤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附表一編號9 黃澤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附表一編號10 黃澤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附表一編號11 黃澤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柒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12 黃澤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一編號13 黃澤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仟陸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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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