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06號
PCDM,111,聲,706,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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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父 錢宸祥


被 告 錢隸澤




選任辯護人 吳尚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1 年度易緝字第12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錢隸澤因竊盜案件現由本院羈押中,因 被告自107年出獄後均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1,均 未收到通知書,由於祖母已94歲失智殘障,父母嚴重糖尿病 ,獨子獨孫,均負起照顧責任,爰聲請准予被告以具保停止 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 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辯護人,得 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35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如仍有羈押之原因及 必要,亦無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 押之情形者,法院即應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合先敘明 。次按羈押之目的,主要在於使追訴、審判得以順利進行, 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 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 ,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查被告前經本院以其所涉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 有多次經通緝始緝獲歸案之紀錄,又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2 2日經緝獲歸案,並經本院諭知限制住居於其居所,嗣後仍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而於111年3月15日裁定羈押在案。聲請人雖以被告之父 母、祖母需被告照料為由聲請停止羈押云云,然該情形並非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聲請之事由;另本件 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復考量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即曾有逃



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情事,是本院認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 利進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是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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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