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駱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駱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 度中簡字第2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再因竊盜案 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士簡字第79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㈢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 簡字第6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復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竹簡字第78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㈤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2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㈥又因竊盜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88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月(2罪)確定;㈦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110年度壢簡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4 罪)確定;㈧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簡字第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㈨復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 揭㈠至㈤所示罪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662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揭㈦至㈨所示罪刑,經 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6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上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9月部分與上揭㈥所示罪刑接 續執行,並於109 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 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9661號 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