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岱展
籍設臺東縣○○鄉○○村○○00號(即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岱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岱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6年5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0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 01493061號函與所附同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1年5月4日法矯署 教字第1110149306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 ,認受刑人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向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