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錦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錦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錦章先前於(一)於民國106年間 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 106年度簡字第60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9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4月確定;(二)於107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罪),應 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三)於107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 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9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 、4月確定;(四)於107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等案件,經 本院107年度審訴緝字第2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 ;(五)於107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 審訴字第243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四)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8年度 聲字第35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與上開(五 )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之案件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108年8月25日入監執 行後(於107年4月27日起至108年8月24日係執行另案殘刑1 年4月26日部分,聲請書誤載107年4月27日即入監執行1), 已由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96 4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 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 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