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47號
PCDM,111,聲,1147,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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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欣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8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欣庭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欣庭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 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聲請書附表 編號4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如附表編號4 所載),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 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 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 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2 罪曾經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復考量本院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 到5 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並未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 聲請內容具狀向本院表示意見(見本院民國111 年5 月4 日 新北院賢刑樂111 聲1147字第22753 號函(稿)、送達證書 )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8日 109年12月21日 109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23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84號、第4935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84號、第49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045號 110年度訴字第337號、第486號 110年度訴字第337號、第486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045號 110年度訴字第337號、第486號 110年度訴字第337號、第4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12月17日 110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068號 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1日至同年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4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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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