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229號
PCDM,111,簡,1229,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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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743、5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雅如竊盜,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第1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補充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有竊盜之前科而素行未佳、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 取之財物價值,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新臺幣(下同) 25000元(見111年度偵字第4743號卷第26頁)等一切情狀, 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另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9及 11至14所示商品,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及賠償金額25000元等情,此有上述和解書在卷可稽,若再 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段、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743號
111年度偵字第5486號
  被   告 楊雅如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8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雅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17時9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寶雅公司)板橋雙十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 手竊取貨架上陳列販售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商品,得手後 將前揭商品藏置在所攜購物袋內,僅結帳部分商品即行離去 。復於110年10月20日17時38分許,前往上址寶雅公司板橋 雙十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販售如 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將前揭商品藏置在所攜 購物袋內,僅結帳部分商品即行離去。嗣經北區保安專案經 理簡信慧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影像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雅如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簡信慧 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附表商品售價列表2份、監視器 影像畫面翻拍照片25張及監視器影像畫面光碟1片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所 竊得之前揭物品,核屬其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寶 雅公司業已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損失新臺幣2萬5,000元 ,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 ,不另聲請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又被告堅決否認有竊取 編號10「No-無痕肩帶小可愛-黑」之物品,且查監視錄影畫 面亦未拍攝到被告竊取該物,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 理,礙難認被告確有竊得該財物,為此部分與前開聲請簡易 判決之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涵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價格 (新臺幣) 1 蘇菲清新涼感衛生棉12片清涼薄荷23cm 2組 238元 2 蕾妮雅極吸好眠晚安褲褲型衛生棉2片M 1 90元 3 蘇菲清新涼感衛生棉10片清涼薄荷29cm 1 119元 4 法柏Ola man香氛片-傳奇 1 69元 5 法柏Ola man香氛片-克羅依 1 69元 6 法柏Ola man香氛片-小倉藍 1 69元 7 法柏Ola man香氛片-藍風鈴 1 69元 8 善存成人立體醫用口罩25入-藍莓優格 1 300元 9 立得清酒精擦濕巾90抽 1 120元 10 No-無痕肩帶小可愛-黑 1 139元 11 康乃馨潔膚濕巾補充包80片 1 59元 12 舒潔濕式衛生紙40抽3入 1 149元 13 馬德里記憶舒壓踏墊-粉 1 269元 14 善存成人立體醫用口罩25入-宇治抹茶 1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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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