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118號
PCDM,111,簡,1118,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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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毓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43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毓升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依臺灣高等 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 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 惟觀其前科內容為施用毒品之科刑處罰,核與所犯本案之竊 盜犯行關聯性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 刑,附此敘明。
三、又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應沒收物品 數 量 1 電瓶 1個 2 電瓶蓋 1個 3 電池支架 1個 4 特殊螺絲 1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3867號
  被   告 陳毓升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毓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8年度審訴字第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2月確 定,經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9 年9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猶不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110年8月22日3時19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中華 路76巷與洛陽街62巷口,趁四下無人之際,徒手拆卸鄭雅之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電瓶、電瓶蓋、電 池支架各1個及特殊螺絲(價值共新臺幣2500元)而竊取之, 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 經鄭雅之察覺遭竊報警處理,方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毓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鄭雅 之指述及證人陳乙惠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應認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前有如 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



品,為其犯罪所得,未能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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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