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283號
PCDM,111,審簡,283,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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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彥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30號),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318號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本院,另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1650號、第33
924號;110年度偵字第31464號、第40797號;111年度偵字第763
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彥婷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彥婷可預見若將個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陌生人或 與自己不具密切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被利用作為詐欺之 犯罪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持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犯罪亦 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月 2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台灣大哥大三峽民生 直營服務中心,申辦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預付卡門號後,將上開門號SIM卡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鄭彥婷申辦之上 開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 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3日21時15分許、同 日21時22分許,以上開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 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編號:YZ0000000000、DZ000000 0000),再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曾 朝義、劉俊育、陳振泓、吳明哲陳柏融陳浩維施用詐術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購買如附 表所示金額之GASH遊戲點數後,再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拍照 ,以通訊軟體傳送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將 詐得之點數儲值至上開以鄭彥婷行動電話門號註冊之GASH會員 帳戶內,以此方式詐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嗣曾朝義、劉 俊育、陳振泓、吳明哲陳柏融陳浩維發覺遭詐騙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劉俊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 豆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㈠陳振泓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吳明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110年度偵字第31650號、第33924號,即併 辦㈠案);㈡曾朝義陳浩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31464號、第40797號,即併辦㈡案);㈢陳 柏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1年度偵字第7630 號,即併辦㈢案)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
二、證據:
 ㈠被告鄭彥婷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曾朝義劉俊育、陳振泓、吳明哲陳柏融陳浩維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申請GASH樂點股 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1份。
㈣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雙向通聯紀錄 2份。
㈤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 ㈥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2份、門號0000000000 號預付卡申請書1份。
㈦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9日法大字第110098604號 函1份。
㈧GASH遊戲點數訂單查詢明細表、IP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 麻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 1份、購買遊戲點數之超商明細(顧客聯)2份、劉俊育與詐 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手機畫面翻拍照片17張( 告訴人劉俊育部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IP通聯調閱查詢單、IP位址查詢 結果、GASH遊戲點數訂單查詢明細表、購買遊戲點數之超商 明細(顧客聯)各1份、陳振泓與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之手 機畫面翻拍照片4張(併辦㈠案告訴人陳振泓部分)。 ㈩GASH遊戲點數訂單查詢明細表1份、購買遊戲點數之超商明細 (顧客聯)2份、吳明哲與詐欺成員間通訊之手機畫面翻拍 照片3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湖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併辦㈠案告訴人吳明哲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 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各1份、購買遊戲點數之超商明細(顧客聯)2份、GASH 遊戲點數訂單查詢明細表1份(併辦㈡案告訴人曾朝義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購買遊戲點數之超 商明細(顧客聯)、GASH遊戲點數訂單查詢明細表、陳浩維 與詐欺成員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各1份(併辦㈡案告訴 人陳浩維部分)。
GASH遊戲點數訂單查詢明細表、IP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 1份、購買遊戲點數之FamilyMart電子發票證明聯4份(併辦 ㈢案告訴人陳柏融部分)。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75年度台上字第1509 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等判決 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 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 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 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 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故向他人詐取網路遊戲點數,應構成 詐欺得利罪。被告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使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得利之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行 動電話門號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 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得利犯行之構 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起訴及併辦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本院業 已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亦 表示認罪(見本院審易卷第103頁、第104頁),已足保障被 告之防禦權,應由本院於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變更 起訴法條並依法審究。
 ㈡被告以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對 告訴人曾朝義劉俊育、陳振泓、吳明哲陳柏融陳浩維 實施詐欺得利犯行,而觸犯同一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得利罪處斷。起訴書犯罪 事實雖未記載附表編號1、3至6所示告訴人曾朝義、陳振泓



吳明哲陳柏融陳浩維遭詐欺得利部分(即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650號、第33924號、第31464號、 第40797號、111年度偵字第7630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 惟該等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2所示劉俊 育遭詐欺得利部分),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檢察 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不法使用,非但助 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 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 ,復因被告提供其行動電話門號,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 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更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實 無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之素行、犯 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之態度、附表所示告訴人受詐騙之 財產損失數額,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自陳目前 懷孕4個月,需扶養母親之生活狀況(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本院審易卷第10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卷內尚乏被告確有因本件 幫助詐欺犯行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 相關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琿、鄭皓文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手法 交易GASH點卡時間 購買GASH 點卡金額 (新臺幣) GASH點卡序號 存入GASH會員編號 認證之行動電話門號 GASH會員帳號註冊時間 1 曾朝義 (併辦㈡案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13時許,以交友軟體暱稱「耀」聯絡曾朝義並謊稱:願意提供援交服務,惟須購買GASH POINT遊戲點數卡並拍照提供序號及密碼,致曾朝義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 POINT遊戲點數,並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3月16日 21時28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Y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月3日 21時15分許 110年3月16日 21時29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2 劉俊育(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6日23時2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小諾」撥打電話向劉俊育佯稱:為了其安全起見,須先至超商購買GASH POINT遊戲點數卡並拍照提供序號及密碼,不買便是耍對其家人不利云云,致劉俊育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 POINT遊戲點數,並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3月17日 23時10分許 5,000元 11397 01235 D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月3日21時22分許 110年3月17日23時10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3 陳振泓 (併辦㈠案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隆隆寶貝」聯絡陳振泓並謊稱:願意見面提供按摩服務,惟須先至超商購買GASH POINT遊戲點數卡並拍照提供序號及密碼,以支付費用云云,致陳振泓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 POINT遊戲點數,並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3月19日 18時5分許 1,000元 11384 08546 D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月3日21時22分許 4 吳明哲(併辦㈠案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1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靜」聯絡吳明哲並謊稱:願意見面或援交,惟須由男客先至超商購買GASH POINT遊戲點數卡並拍照提供序號及密碼,供作保證金云云,致吳明哲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 POINT遊戲點數,並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3月31日 22時55分許 5,000元 11383 20346 D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月3日21時22分許 110年3月31日22時5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5 陳柏融 (併辦㈢案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3月28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穎」與陳柏融聯繫並謊稱:願意提供全套按摩服務,惟須先至超商購買GASH POINT遊戲點數卡並拍照提供序號及密碼,以支付費用、提供保證金云云,致陳柏融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 POINT遊戲點數,並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3月29日 18時41分許 3,000元 11362 54964 D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月3日21時22分許 110年3月29日18時41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 110年3月29日18時51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 110年3月29日18時53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6 陳浩維 (併辦㈡案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暱稱「依依」聯絡陳浩維並謊稱:願提供援交服務,惟須先至超商購買GASH POINT遊戲點數卡並拍照提供序號及密碼,以支付費用云云,致陳浩維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 POINT遊戲點數,並傳送予該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3月29日 18時33分許 3,000元 11369 96941 D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月3日21時22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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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