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551號
PCDM,111,審易,551,202205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茂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88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蕭茂霖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蕭茂霖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 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暱稱「陳玄彬」、「Xaji Shi」、 「A Lin Cheng」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如附表所示之人 佯稱欲出售遊戲片、遊戲手把云云,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蕭 茂霖向不知情第三人李綉蘭(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另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借用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不知情第三人林岳玄 (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提 供予蕭茂霖退款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內。
二、案經王思淳林岳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思淳林岳玄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 相符,並有告訴人2人提供與被告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 、告訴人2人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永豐銀行帳戶、玉山 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 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可資為憑,被 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上開2 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不同,且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行為可訾,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金額,以及迄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各次詐欺犯行所詐得5,200元、5,200元,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邱蓓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漢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王思淳 110年7月5日 20時許 110年7月5日 21時53分許 5,200元 玉山銀行帳戶 2 林岳玄 110年7月4日 20時40分許 110年7月4日 23時33分許 5,200元 永豐銀行帳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