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333號
PCDM,111,審易,333,202205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任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4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簡任聯因認鄰居告訴人卓明飛放置魚缸 位置阻礙通行,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17日23 時12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前,持榔頭將告訴人 卓明飛放置在該處之魚缸敲破,並徒手敲打告訴人卓明飛住 處鐵門,致上開魚缸破損、魚缸內之魚則流入水溝,鐵門則 有凹損及油漆剝落之情形,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卓明飛,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卓明飛告訴被告簡任聯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係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與被告調解成立 ,告訴人乃於本院訊問時當庭表示撤回告訴之旨,並具狀撤 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 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至於被告持以毀損之榔頭1把,固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惟未據扣案,且依卷內現存卷證尚無法證明屬被告所有,復 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