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1年度,330號
PCDM,111,審交附民,330,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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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楊蔡雪絹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
陳懿璿律師
被 告 陳國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1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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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