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112號
PCDM,111,審交易,112,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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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華興 男 (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
4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華興於民國110年5月8日5時5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大 觀街往中正路方向行駛,行經新莊路與大觀街口時,應注意 車輛行經交叉路口時應遵守交通號誌,避免與他車發生擦撞 ,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未注意於此,即貿 然闖紅燈穿越路口,適有告訴人柯錦玲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往新泰路方向行 駛至此時,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倒地,因而受有 右側膝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左側肩膀挫傷、頭部鈍傷及 左側手肘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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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