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76號
PCDM,111,單聲沒,76,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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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盈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5856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柒拾柒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盈辰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85 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4月26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扣案之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77瓶,為供犯 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偵字第58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4月26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命 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之 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77瓶,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 單1份、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 扣押物照片3張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4月29日F DA研字第1090011940號函在卷可憑,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 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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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