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629號
PCDM,111,單禁沒,629,202205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自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1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分裝勺貳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自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3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吸食 器1組、分裝勺2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所規定之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 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 檢體送驗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員警職務報 告各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又查扣之吸食器1組、分裝 勺2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 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10年8月24日查獲毒品案檢體送驗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正一分局員警111年3月27日職務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 足認上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分裝勺2支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意旨上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