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625號
PCDM,111,單禁沒,625,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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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嬡慧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
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肆陸壹柒公克,含空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253 號被告張嬡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4617公克), 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予沒收銷燬。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後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4646公克,驗後淨重0. 4617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8年12月18日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聲沒字卷第 3頁)。是上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而 包裝前揭毒品之空包裝袋1個,殘留有上述毒品無法析離, 應與毒品同視,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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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