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555號
PCDM,111,單禁沒,555,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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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富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71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0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富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7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 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1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2 包(剩餘量0.440公克、0.481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又扣案之吸食器1個,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等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 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共3份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 色透明結晶2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以及扣案之吸食器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40公克) 第二級毒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10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81公克) 第二級毒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10號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毛重30.80公克,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磅秤) 第二級毒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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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