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慶昇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
50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2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慶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08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 5、2821、5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前淨重0.0793公克、驗餘淨重0.0766 公克)經送檢驗,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應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 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慶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081號、110年 度毒偵字第155、2821、5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參見 109年度毒偵字第5081號卷 第142頁)。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白色或透明 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驗餘淨重0.0766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30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佐 (參見 109年度毒偵字第5081號卷第70頁),是本件扣案物 品確係違禁物,且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 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
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