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326號
PCDM,111,交簡,326,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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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45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建文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未領有合格自用小客 車駕駛執照,未規避員警檢查,竟不顧公眾往來安全而在道 路上以闖越紅燈、闖紅燈右轉、逆向及跨越雙黃線行駛之方 式行駛,併自撞電線桿,致生通行車輛及行人往來之危險, 罔顧其他用路人車安全,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手段 、已造成事故,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 ),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5157號
  被   告 蔡建文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0號            居新北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建文於民國110年11月1日23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1段附近,因違規 右轉遭員警示意停車,詎蔡建文竟為規避無照駕駛之追查, 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以闖紅燈、紅燈右轉、逆向 行駛及跨越雙黃線等危險方式駕車,嚴重影響路人及參與道 路交通公眾之安全,致生往來之危險。嗣於同日23時30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自撞電線桿,當場為 警逮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建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及擷取照片。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㈠㈡、道路交通 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吳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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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