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852號
PCDM,110,附民,852,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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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52號
原 告 李欣怡
被 告 謝黔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6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茲認本件被告謝黔栗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64號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李欣怡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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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