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552號
PCDM,110,金訴,552,202205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郡劭



選任辯護人 洪嘉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41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郡劭周汶慧(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為男女朋友,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前某日,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凱祥」及其他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與洗錢之犯意聯絡,㈠先由暱稱「王凱祥」之詐欺集團 成員,於109年5月初,向胡依玄(原名:胡雅惠)佯稱可利 用線上博奕之漏洞,投錢進去以後,不斷獲得複利等語,致 胡依玄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3日至15日,至新北市三重區 、新莊區各銀行共匯款新台幣(下同)130萬元至周汶慧所 有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㈡另 由手機遊戲全民PARTY中暱稱「漫步者」之詐欺集團成員, 於109年5月11日,向許瑀芳佯稱可於投資平台(http://www .shhj777.cn/index/login/login.html)投資;若是想把錢 領出,需再匯款等語,致許瑀芳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1日 至18日,共匯款43萬1000元至本案帳戶。再由被告魏郡劭操 作本案帳戶,再將上開款項分別匯至劉兆玄徐敏堯葉芯 瑀、曾廣至江煒展等人之帳戶中,再由前開帳戶所有人將 款項領出,交付詐欺集團上游,以此方式掩飾贓款之去向。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 條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訊據被告魏郡劭固坦承有將本案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並坦 承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行為,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行,辯稱:伊僅有將本案帳戶資料透過曾廣至之 介紹提供予邱琮智使用,並未操作本案帳戶將告訴人胡依玄 、許瑀芳因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劉兆玄徐敏堯、葉 芯瑀、曾廣至江煒展等人之帳戶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 :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向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由該院以110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判決 在案,是本案與前案應屬同一案件,請依刑事訴訟法303條 第7款規定,予以不受理判決等語。經查:
㈠本案帳戶係由周汶慧申設後將網路銀行帳戶密碼提供予被告 使用之情,經被告於偵訊時陳述明確(見109年度偵字第258 70號卷【下稱偵25870卷】第80、81頁),核與證人周汶慧 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偵25870卷第78至80頁),並有本 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申辦網路銀行資料(見偵25870卷 第72頁,金訴卷第85頁)等在卷可稽;又告訴人胡依玄、許 瑀芳因遭以前開手法詐騙而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等情,經告 訴人胡依玄、許瑀芳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25870卷第6、 26至28頁),並有告訴人許瑀芳匯款單據及LINE對話紀錄( 見偵25870卷第8至16頁)、告訴人胡依玄之匯款單據及LINE 對話紀錄(見偵25870卷第29至35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 事實固堪認定。
㈡證人邱琮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帳戶的網銀資料是曾廣至帶我一起去被告那邊取得的,後來經由LINE提供給歐睿豪使用,由歐睿豪及陳佳宏操作帳戶內款項進行轉帳等語(見金訴卷第281、282、285、286頁),而歐睿豪於另案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166號案件偵查中,於警詢時亦明確陳稱:本案帳戶是我向邱琮智租的,匯入多少詐欺贓款,我就給邱琮智0.7%利潤,我只有收到網路銀行帳戶密碼,我有登入本案帳戶網銀操作網銀轉帳等語(見金訴卷二第41、42頁,引用自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166號卷【下稱偵6166卷】第196、197頁),且經將本案帳戶網路銀行轉帳之網銀登錄IP查詢表,與歐睿豪於上開警詢坦承由其操作轉帳之周翠蓮富邦銀行帳戶(見金訴卷二第42頁,引用自偵6166卷第42頁)IP位址明細表(見金訴卷二第171頁,引用自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第115頁)進行比對後,可知二者均多次使用「203.160.80.229」及「203.160.71.135」兩個IP位址進行網路銀行轉帳,可資佐證證人邱琮智於本院審理時及歐睿豪於另案偵查中,一致稱本案帳戶內詐騙所得贓款均係由歐睿豪等人操作網路銀行轉至其他帳戶等語與事實相符。是本案被告應僅有將本案帳戶提供予邱琮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工具使用之行為,起訴書認被告有進一步操作本案帳戶網路銀行轉帳之行為云云,容有誤會。三、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 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 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 、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 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109年度偵字第12299號、第1 4136號、第14284號,110年度偵字第34號、第98號起訴書, 就被告在網路上不詳之遊戲網站上玩賭博遊戲,申請遊戲帳 號時須提供銀行帳戶,而依其成年人之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 ,應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而屬個人理財之 重要工具,不應任由他人轉入或轉出金額至他人帳戶,若將 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有供詐騙集團成員 用於收受被害人匯款,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 之用;又轉出金額至他人指定之帳戶,有可能作為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使用,使詐騙所得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提供本案帳戶及被告個人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給遊戲網站之人,致某詐騙集團成 員取得帳號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以上述金融帳戶為工具,分別向如附表所列之人實施如附 表所示詐術,致其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依



指示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上開帳戶,再依指示 轉帳至他人帳戶,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 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 罪嫌而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起訴,並於11 0年2月3日繫屬於新竹地院(下稱前案)等情,有上開起訴 書(見109年度偵字第41430號卷第57至59頁)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金訴卷一第12頁)在卷可稽。 ㈡被告本案所交付者為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對 象為詐騙集團成員邱琮智,已如前述,至前案起訴書雖未詳 細記載被告交付本案帳戶之何種資料,復認定被告交付對象 為遊戲網站人員,然前案經新竹地院以110年度原金訴字第8 號審理後,已查明被告係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 付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此有該判決存卷可佐(見金訴卷一第 143至151頁)。又本案及前案起訴書雖均未記載被告交付本 案帳戶資料之具體時間,然本案證人邱琮智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被告交付時間為109年4月間(見金訴卷第285頁),與前 案判決認定交付時間為109年4月29日前某日相當,且本案告 訴人胡依玄因遭詐騙而匯款至本案帳戶之時間為109年5月13 日至15日間,告訴人許瑀芳因遭詐騙而匯款至本案帳戶之時 間則為109年5月11日至18日間,與附表編號3至5所示前案告 訴人因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之時間重疊,被告復稱 僅有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邱琮智,是本案及 前案中被告交付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應係同一 行為。則被告以一個交付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 ,致本案告訴人胡依玄、許瑀芳及前案如附表所示各告訴人 遭詐欺之結果,屬同種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足認 本案被告被訴部分與前案乃同一案件無訛。
㈢而本案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0年9 月2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該署110年9月22日新北檢錫暑109 偵41430字第1100086533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附卷為憑, 較之前案繫屬新竹地院之日期為110年2月3日,本案為繫屬 在後之案件,參諸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 規定,就本案被告被訴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凌亞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鄭心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號 1 陳珮綺 109年3月13日,詐騙集團在Tinder交友網站自稱Nic,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4月29日 26萬元 被告所有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林宗毅 109年3月29日,詐騙集團在Surge交友網站自稱周國忠,向被害人佯稱投資外匯,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4月29日 80萬元 被告所有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陳曉芬 詐騙集團於109年4月初某日在Paktor交友網站,向被害人佯稱葡京娛樂平台可下注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5月12日 9萬6100元 周汶慧所有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蕭如君 詐騙集團於109年4月底某日在臉書以暱稱謝振軒,向被害人佯稱HK港博娛樂平台可下注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5月18日 19萬7千元 周汶慧所有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王盈如 詐騙集團於109年4月5日在交友軟體派愛族自稱李嘉豪,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5月18日 15萬5千元 周汶慧所有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