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244號
PCDM,110,訴,1244,2022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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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桐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3 月17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8037號、110年度偵緝
字第11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0 條第1 項、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辛桐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1 年3 月17日以110 年度訴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 罰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4 月在案,而前開刑事判決 於111 年3 月24日分別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即臺南市○○區○○○ 街000號、居所即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均由被告 本人親自收受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當時被告 並未在監所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 卷可查,是上開判決已於111 年3 月24日生合法送達效力。 ㈡又該受送達之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法院訴訟當事 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 條第1 款之規定,被告向本院為訴訟行 為之在途期間為4 日(本院轄區之在途期間日數2 日+ 住居 地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在途期間日數 2 日),是以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加計在途 期間4 日,其得上訴之末日為111 年4 月17 日(星期日) ,應順延1日,至同年4月18日,惟被告遲至110 年4 月19日 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此觀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 狀戳章自明,是本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幽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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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