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821號
PCDM,110,聲,3821,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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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2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黃復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執行指揮(110年度執字第4438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聲請延期執行,僅獲檢察官 一筆帶過之回覆,足證檢察官漠視心態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 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復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9年度簡上字第881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50日,應執行拘役 100日確定(下稱本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案 卷查明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是聲明異議人所涉竊盜案件,係由本院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 主刑及從刑,是本院為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三、按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為不當」者。而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 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 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72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聲明異議人並未就本案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延緩執行,檢察官亦未就聲明異議人本案是否延緩執行 為准駁之決定,且聲明異議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並無刑事訴 訟法第467條規定應停止執行之情形等節,有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0年12月21日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本案案卷 核閱屬實,是執行檢察官既尚未為准駁之決定,聲明異議人 認檢察官不准聲明異議人延緩執行,容有誤會。五、綜上,聲明異議人並未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延 緩執行之聲請,致檢察官無從為任何准駁之裁定,而檢察官 就此既尚未作成任何處分,即難認其上開裁量權之行使有何 違法或不當可言。從而,本案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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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