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898號
PCDM,110,審交易,898,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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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銓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4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銓旺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11時32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板橋區 南雅南路1段往縣民大道方向行駛,欲左轉進入新北市板橋 區縣民大道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而不慎擦撞由南 雅南路1段沿行人穿越道往南雅南路1段方向穿越縣民大道之 告訴人王麗霞,致其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右側顴骨非錯 位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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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