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訴訟代理人 謝維恬
蔡宜靜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尹希
高瑞瑩
黃國綸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宣判, 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原告111年5月23日之行政訴訟撤 回起訴狀1份在卷可參,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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