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21號
CHDV,111,除,121,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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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胡雅婷胡南杰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胡哲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2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200 0000000 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2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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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