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19號
CHDV,111,除,119,202205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呂滿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1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李翠婉 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0年12月9日 424,026元 EH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