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季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命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69號裁定,原告 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080元(已扣除111年度司促字 第1227號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 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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