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5號
CHDV,111,訴,305,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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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王茜霈
被 告 柯虹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41號),本院於
國111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執假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被告乙○○與伊之配偶即訴外人蕭莫文因故分手後心有不滿, 遂先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31日21時27分許多次撥打電話 予簫莫文,因被告遭蕭莫文封鎖聯絡人無法接通,被告遂改 以臉書MESSENGER語音通話方式撥打電話予簫莫文,適蕭莫 文正駕駛汽車無暇接聽,即由伊開啟擴音模式代為接聽,詎 被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伊恫稱:「我要殺妳全 家、拿硫酸潑妳」等語,使伊聽聞後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 安全;被告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刻意攻訐貶損 伊,足以影響毀損原告之名譽。本件被告以「我要殺妳全家 、拿硫酸潑妳」等語恐嚇伊,使伊心生恐懼,伊自案發後受 到嚴重驚嚇,並引起情緒低落及焦慮,甚至不敢獨自外出; 另被告不法侵害伊名譽,致伊名譽生眨損,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恐嚇原告精神 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妨害原告名譽之精神慰撫金10 0萬元,合計150萬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0元整,及自起訴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答辯以: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雖判決伊有刑事責任,但該 案目前上訴中,目前並未確定。伊未婚且是單親媽媽,伊先 前不認識原告,因與原告間發生糾紛自108年至今都很難過 ,不懂原告為何會認為伊對她有傷害,伊女兒因這些事情痛



哭,家人都很擔心伊,此外先前原告之家人連續四次半夜帶 人去伊家,並要伊姐姐下跪磕頭,原告之請求,實屬無理等 語。
並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㈡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12月31日21時27分許使用臉書MESSENGE R語音通話方式撥打電話予簫莫文,由原告開啟擴音模式代 為接聽,詎被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原告恫稱: 「我要殺妳全家、拿硫酸潑妳」等語,使原告聽聞後心生畏 怖,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另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特定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張銘仁, 對原告辱罵附表所示之話語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上揭 事實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被告犯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及散布文字誹謗罪,各拘役二十日,得易 科罰金等情,亦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刑事卷宗無訛,並有前 揭判決存卷可稽,是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屬實。   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民法 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 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 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 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 6號判例參照)。而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 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 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 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 ,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 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 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



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 。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無論民刑事領域 ,即便行為人誹謗之事具有真實性,然該等事實若僅涉及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行為人仍不得恣意傳遞該等足以貶 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訊息,乃屬當然。又所謂恐嚇,係指凡一 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且恐嚇之手段, 並無限制,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 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 所在,並使人發生畏怖心即屬之(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86 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 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準此,是否為恐嚇言語, 本非僅以行為人主觀上確有加害之意或客觀上已為加害之行 為為足,而仍係衡諸通常事理足認乃將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之 惡害通知以為斷。
㈡本件有關被告以臉書MESSENGER語音通話方式告知原告「我要 殺妳全家、拿硫酸潑妳」等情,已如上述。是其客觀上會使 人蒙受生命安全遭威脅之恐懼,並致原告心生畏怖,上舉自 已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㈢另被告於臉書及LINE張貼留言「妳拿那麼多個小孩了,不差 再多幹,繼續拿、17歲被幹到現在,有車有房有錢、一輩子 只要用名字幫男人背書,脫褲子拿小孩,生小孩,就不用工 作。」、「拿了6次小孩」、「蕭莫文,甲○○,你們這對假 面夫妻」、「任由一個一輩子沒工作經驗,只會替你生孩子 貴婦老婆」等詞句,依一般社會通念,含有輕侮、鄙視、辱 罵原告之意,足以貶抑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侵害原告之名 譽,並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自應依上開規定 ,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㈣次按精神慰撫金部分: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 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請 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金額,賠償慰藉金固為廣義賠償之性質 ,然究與賠償有形之損害不同,故賠償慰藉金非如賠償有形 損害之有價額可以計算,因此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得由 法院斟酌各種情形定其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416 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



、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 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因被告之 恐嚇及誹謗行為,名譽受損並致生經常性情緒低落及焦慮、 不敢外出之精神傷害,精神自受有相當之痛苦,而得請求被 告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本院審酌原告高職肄業、現為山河 智能裝備機械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月收入8至10萬元名下有 房地產乙棟;被告學歷高職、職業是美髮設計師、月入約三 萬(分見本院110年附民字第41號卷第9頁、本院卷第52頁)。 及兩造身分、工作、經濟狀況、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造成 原告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恐嚇侵權行為精神慰 撫金及妨害名譽之精神慰撫金,分別以應以30,000元、40,0 00元為,合計7萬元(計算式:30,000+40,000=70,000元)為 適當。原告就此分別請求係500,000元及1,000,000元,似嫌 過高,是逾上開所准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0年1月 22日送達被告(見本院110年附民字第41號卷第23頁),揆 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該狀送達翌日即110 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70,000元及自110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肆、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 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並另就被告之聲請,准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 回。 
伍、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



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 要費用,而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陸、本件為判決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 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贅論。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志賢
附表:
編號 張貼時間 方式 內容 1 108年1月1日 被告至蕭莫文臉書網頁留言 妳拿那麼多個小孩了,不差再多幹,繼續拿、17歲被幹到現在,有車有房有錢、一輩子只要用名字幫男人背書,脫褲子拿小孩,生小孩,就不用工作。 2 108年1月5日 被告至蕭莫文臉書網頁留言 ⒈17歲逃家作簽賭開分員...為了硬嫁給現在老公,拿了6次小孩...靠著販賣毒品槍枝親弟弟,(同際會)當貴婦團,你了不起;你敢叫你吸毒的弟弟,去到我家(開空鳴槍3回)踹門,威脅恐嚇...。 ⒉甲○○,不要以為你有一個販賣毒品,槍枝的親弟弟王偉成,就可以拿槍到處恐嚇...。 ⒊你所謂的(貴婦)就是靠著老公,還有你整天恐嚇勒索別人的親弟弟嗎?...。 3 108年1月6日 使用帳號「莫問」,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張銘和 ⒈17歲逃家作簽賭開分員...為了硬嫁給現在老公,拿了6次小孩...靠著販賣毒品槍枝親弟弟,(同際會)當貴婦團,你了不起~你敢叫你吸毒的弟弟,去到我家(開空鳴槍3回)踹門,威脅恐嚇...。 ⒉甲○○,不要以為你有一個販賣毒品,槍枝的親弟弟王偉成,就可以拿槍到處恐嚇...。 ⒊你所謂的(貴婦)就是靠著老公,還有你整天恐嚇勒索別人的親弟弟嗎?...。 4 108年1月6日 在其臉書帳號「彩虹」網頁上張貼文字及照片;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寄送予張銘仁 (甲○○)彰化A區彰女同際會,你有需要這樣傷害我嗎?感覺有人跟蹤我,故意催油門從我身旁閃過開車,脅迫停速,確超後機車追撞...機車毀了,頭腫,大腿縫了好幾針...我命硬的很~ 5 108年1月6日 帳號「莫問」以通訊軟體LINE張貼留言及照片 蕭莫文、甲○○,你們這對假面夫妻,憑一通電話,我單身未婚,被男人追求有什麼不對,我正當美髮,服飾業工作養女兒,妳老公訊息騷擾我,(抓姦要在床)妳不懂嗎?甲○○沒本事管自己男人,夫妻跟親弟弟帶一群人去我家開空鳴槍,叫囂恐嚇威脅...蕭先生你這沒擔擔當男人,任由一個一輩子沒有工作經驗,只會替你生孩子貴婦老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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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