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44號
CHDV,111,訴,244,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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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胡建越
被 告 張淨宜
張景崧
張淨玲
張淨慧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參加人參加訴訟,且被繼承人張傳陽之遺產範圍尚不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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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