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胡建越
被 告 張淨宜
張景崧
張淨玲
張淨慧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參加人參加訴訟,且被繼承人張傳陽之遺產範圍尚不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