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29號
CHDV,111,補,329,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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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吳小梵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天華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萬38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
回其訴。
請提出坐落彰化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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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