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石許却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秀盆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等
發支付命令,嗣被告等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支
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2350號)聲請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2萬300元;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請再查詢被告之被繼承人許鴻由(身分證Z000000000、民國11
1年2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否拋棄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