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97號
CHDV,111,補,297,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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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晨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益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芳苑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3萬460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將
駁回其訴。
請提出本件工程施作之施作過程及現況彩色照片、第三人睿泰工
程顧問有限公司地址(含代表人及實測設計者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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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