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徐鈺捷
徐浚碩
法定代理人 鄭名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欽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公司應提出被告
公司99年度至109年度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
、公司債、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權益變動表供原告查閱,核原告上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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