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80號
CHDV,111,補,280,202205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代 理 人 周復興律師
複代理 人 聶嘉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欽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未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聲請。
另請建議公司檢查人之適合人選?
請補聲請人甲○○(未成年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
欽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