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蔡艷紅
吳芮羚
池耀臺
周世津
楊文雄
周志成
靳碧雲
劉月琴
廖梓辰
張素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朝隆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萬7800元【計算
式:遭佔用土地總面積53.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
萬6500元=87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原告等僅
繳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等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7810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